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5559号
申请人:宜兴市张泽浇注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大浦山林村。
法定代表人:张伟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聪,江苏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临江路1号。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张家港市。
申请人宜兴市张泽浇注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减资纠纷一案,申请人宜兴市张泽浇注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申请人宜兴市张泽浇注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张泽浇注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银行存款期限一年、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期限三年。上述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法院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查封、扣押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烈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