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651号
申请人:宜兴市张泽浇注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大浦山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15838W。
法定代表人:蒋群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学文,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清徐经济开发区清泉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215759961367。
法定代表人:王耀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宜兴市张泽浇注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10万元。申请人宜兴市张泽浇注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已经提供了宜兴市氿氿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开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张泽浇注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宜兴市张泽浇注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盛 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陆偲杰
书 记 员 崔 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