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张泽浇注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宜兴市张泽浇注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中江能源回收扬州有限公司、中江能源回收(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执3092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张泽浇注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15838W。
法定代表人:张伟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江能源回收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仪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6933815385。
法定代表人:吴清寰。
被执行人中江能源回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809874426。
法定代表人:吴清寰。
宜兴市张泽浇注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中江能源回收扬州有限公司、中江能源回收(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282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中江能源回收扬州有限公司、中江能源回收(上海)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宜兴市张泽浇注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中江能源回收扬州有限公司、中江能源回收(上海)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中江能源回收扬州有限公司、中江能源回收(上海)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至宜兴市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中江能源回收扬州有限公司、中江能源回收(上海)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中江能源回收扬州有限公司、中江能源回收(上海)有限公司房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中江能源回收扬州有限公司、中江能源回收(上海)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
4、本院分别于2018年6月26日、10月29日、10月3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中江能源回收扬州有限公司、中江能源回收(上海)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中江能源回收扬州有限公司、中江能源回收(上海)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被另案查封,本院对有存款的两个账户进行了轮侯冻结。
5、根据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中江能源回收扬州有限公司、中江能源回收(上海)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另查明,中江能源回收扬州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本院将上述执行工作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有1760275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在本案的执行中对已查明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轮侯冻结,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中江能源回收扬州有限公司、中江能源回收(上海)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并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282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叶君
审判员  董大友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兴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