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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04民初12209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被告:沈阳某某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本院在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沈阳市某某局健康权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2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