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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屹(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签发: 核稿: 拟稿: 发往: 校对人: 打印份数;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04民初12209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被告:沈阳某某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本院在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沈阳市某某局健康权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2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