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伦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23民申1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天台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天台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浙江海伦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始丰街道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贵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海伦塑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作出的(2017)浙1023民初5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贵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海伦塑胶有限公司之间系工程承揽关系错误。其实是浙江海伦塑胶有限公司雇佣其与***等电工按“点清工”计酬方式安装用电设施,其与***等电工均是浙江海伦塑胶有限公司雇佣的电工。二、浙江海伦塑胶有限公司是工程的受益方,对于为公司工程施工人员造成的人身损伤也应给予适当补偿。而原审判决该公司只承担因提供的脚手架存在隐患的过错责任,有失公平。三、再审申请人***不是***的雇主,其实都是浙江海伦塑胶有限公司雇佣的电工。综上,再审申请人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原先支付给***的10000元并非赔偿损失而是出于电工伙伴关系的人道主义互助。因此请求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对被申请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本案既不符合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也不符合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故再审申请人**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贵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亮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