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伦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海伦园艺股份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民终33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海伦园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戴松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王永先,北京商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珮姗、沈永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海伦园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网络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广告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8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韩圣超独任审判,于202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海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被上诉人阿里网络公司、阿里广告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珮姗、沈永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海伦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取得了第12158753号“POCKET”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浇水软管、非金属软管等,有效期至2024年7月27日。海伦公司依据《马德里协定》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并取得国际注册商标,且海伦公司该“POCKET”商标在智利、奥地利、波兰等国家均已完成注册。海伦公司系阿里巴巴国际站(××)会员,会员ID为heletools,会员序列号为200223897。阿里巴巴国际站的ICP备案主体为阿里广告公司。2018年1月23日,海伦公司(甲方)与阿里网络公司(乙方)签订《阿里巴巴国际站〈中国供应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约定阿里网络公司为海伦公司提供中国供应商服务和/或相关增值服务,该服务系由海伦公司自行通过阿里里国际站(××)在线购买,该服务指阿里网络公司利用其网络技术等优势,为其在阿里巴巴国际站发布公司和产品等信息提供相关网络技术支持的技术服务。《服务合同》第十条免责载明“甲方应自行对信息资料、通过阿里巴巴国际站进行的活动,或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所从事的活动所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各会员申请注册为阿里巴巴国际站会员时均需签订《免费会员协议》。协议第1.1条载明大陆会员的合同是与阿里广告公司签订,但针对推广服务的合同是与阿里网络公司签订的;第3.2条载明各会员特此声明、保证并同意,对服务和网站的使用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版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或其他专有权利等,第3.7条约定若会员违反包括3.2条在内的声明、保证或约定,阿里广告公司有权移除其合理认为违法、可能让阿里巴巴承担责任、违反本协议或使用条款或者在其他方面不适合的材料。《阿里巴巴国际站规则(总则)》第十九条“处罚”载明用户因自身违规行为而被处理,具体种类包括:严重警告、下架、删除、降权、账号限权、账号关闭等。第四十条“知识产权违规处罚”载明用户发布含有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阿里巴巴有权依据《阿里巴巴国际站知识产权规则》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阿里巴巴国际站知识产权规则》第二条“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理”第1款一般侵权行为的处理载明:对于权利人投诉的一般侵权行为,首次被投诉不扣分,基于同一知识产权且发生在首次被投诉后5天内的投诉算一次。第6天开始,每次被投诉扣6分,一天内若被同一知识产权多次投诉扣一次分。另备注此处所指的“投诉”均指成立的投诉,即被投诉方被投诉,在规定期限内未发起反通知;或者虽发起反通知,但反通知不成立。2018年8月23日,案外人TELEBRANDSCORP.向阿里巴巴国际站投诉,投诉理由为其商标正被他人产品使用(投诉单号为201808230228136276)。2018年8月25日,海伦公司申诉说明为其拥有“POCKET”的商标。阿里广告公司经审核认为海伦公司申诉不通过,于2019年8月30日对其认为涉嫌侵权商品链接采取删除的措施。2018年9月3日,海伦公司再次申诉说明:1、其在中国、德国、英国、意大利等近20各个国家或地区享有“POCKET”商标;2、“HOSE”只是产品名,在商标“POCKET”后面加上产品名“HOSE”属于合法行为;3、美国公司TELEBRANDSCORP.的商标权为“POCKETHOSE”商标,严格来说,是其侵害海伦公司的商标权。此外,TELEBRANDSCORP.仅在美国进行了商标注册,因此无权在中国控告海伦公司。海伦公司的注册商标在中国具有合法效益;4、在TELEBRANDSCORP.公司指控海伦公司侵犯其商标权一案中,海伦公司已赢得胜诉;5、2016年,TELEBRANDSCORP.公司指控海伦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在海伦公司提交反通知文件后,该公司撤销诉讼。2018年9月5日,海伦公司第三次申诉说明:其合法拥有“POCKET”商标,其有权将“POCKET”商标与“HOSE”产品名一同使用,并附有来自马德里体系、中国、智利和印度政府的“POCKET”商标注册证书,中国法院裁定海伦公司合法拥有“POCKET”商标,TELEBRANDSCORP.公司向阿里巴巴提出的投诉已被判无效等证明图片。另针对本次投诉,海伦公司出具《关于未侵犯美国第4554158号商标专用权的解释性声明》,声明其不同意TELEBRANDSCORP.称其侵犯其商标权的指控,具体原因如下: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应遵循商标地区性一般规则,知识产权不具有域外效力;在某一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标权仅受当地法律保护,其他国家或地区并不承认该商标所有人的专有权;TELEBRANDSCORP.的“POCKETHOSE”水管仅在美国享有商标权,且并未在中国进行注册,故其“POCKETHOSE”商标权在中国不受保护,TELEBRANDSCORP.无权要求海伦公司下架1688.com平台网店中带有“POCKET”商标的商品;海伦公司享有“POCKET”商标在中国的专用权,并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成功注册了“POCKET”商标权,1688.com是一个为中国企业提供商品批发的平台,海伦公司在平台上销售“POCKET”的行为并不侵犯TELEBRANDSCORP.对“POCKETHOSE”水管的商标权;双方销售的产品存在一定差异,消费者能够根据品牌对商品进行区分,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海伦公司的产品采用的是长方形包装纸盒,而TELEBRANDSCORP.的产品采用的是圆柱形包装盒,双方都在包装盒上印有商标,但“POCKET”的颜色并不相同;此外,海伦公司也未将产品销往美国,故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2018年8月29日,案外人TELEBRANDSCORP.再次向阿里巴巴国际站投诉,投诉理由为海伦公司未经其授权不当使用其商标(投诉单号:201808290228165543)。次日,海伦公司申诉说明其拥有“POCKET”的商标权。阿里广告公司经审核认为海伦公司申诉不通过,于2019年9月5日对海伦公司发出警告,并对其认为涉嫌侵权的商品链接采取删除链接的措施。当日海伦公司进行第二次申诉,说明其合法拥有“POCKET”商标,其有权将“POCKET”商标与“HOSE”产品名一同使用,并附有来自马德里体系、中国、智利和印度政府的“POCKET”商标注册证书,中国法院裁定海伦公司合法拥有“POCKET”商标,TELEBRANDSCORP.公司向阿里巴巴提出的投诉已被判无效等证明图片。2019年10月9日,海伦公司针对此次投诉第三次申诉,申诉说明:其不同意该项指控,理由为其早在2001年就开始在1688.com上开设网店,并销售管类产品;1688.com是一个为中国企业提供产品批发的平台,因此其在平台上销售“POCKET”的行为并不侵犯TELEBRANDSCORP.对“POCKETHOSE”水管的商标权;双方销售的产品存在一定差异,因此消费者能够根据品牌对商品进行区分;美国公司TELEBRANDSCORP.并不拥有“POCKETHOSE”在中国的专用权,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对TELEBRANDSCORP.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另查明,海伦公司委托北京商专律师事务所提起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30000元。海伦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阿里网络公司、阿里广告公司恢复海伦公司标有“POCKET”商标的产品在alibaba.com网站上的链接;2、阿里网络公司、阿里广告公司连带赔偿海伦公司经济损失14万元以及维权的合理支出6万元;3、阿里网络公司、阿里广告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法院认为:海伦公司系阿里巴巴国际站免费会员,应当遵循《免费会员协议》及《阿里巴巴国际站规则(总则)》有关知识产权规则的约定,即阿里广告公司有权对会员违规行为采取处罚措施,移除其合理认为违法、可能让其承担责任或违反协议等的材料。且依据权利义务对等性原则,作为免费中介平台的第三方,阿里广告公司采取处罚措施所依据的审查仅为形式审查,而非实体审查。阿里广告公司基于案外人TELEBRANDSCORP.的投诉认为海伦公司可能涉嫌商标侵权及可能让阿里巴巴承担责任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且阿里广告公司亦按照协议履行通知义务,其在认为海伦公司针对通知提交的申诉说明未成立的情况下删除链接,符合案涉协议及规则的约定。综上,海伦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浙江海伦塑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浙江海伦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宣判后,海伦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关系认定错误;错误地以被上诉人单方的《免费会员资格协议》、《阿里巴巴国际站总则》及《阿里巴巴国际站知识产权规则》等来认定被上诉人行为的合理性。本案纠纷的产生系被上诉人违反《服务合同》而产生的合同纠纷,并非单纯的基于其对普通免费会员的管理而产生的纠纷。另外,《服务合同》签订的前提就是要求接受服务方即上诉人要注册成为被上诉人的会员。由于《服务合同》的签订,上诉人的身份已经由普通的免费会员升级为与被上诉人具有平等地位的合同相对人。也就是说,认定本案事实即被上诉人违约与否、行为恰当与否的依据是《服务合同》,与被上诉人单方制定的其他任何规则无关。上诉人签订《服务合同》后,按时支付合同价款,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但被上诉人却违反合同义务,在上诉人提出相关权利有效证明的情况下,擅自撤销上诉人商品链接,导致上诉人自有品牌的商品无法销售。(二)被上诉人的行为不具有合理性,一审法院认定其具有合理性是错误的。1、如前所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平等地位的合同相对人。本案中,被上诉人擅自撤销上诉人商品链接,导致上诉人自有品牌的商品无法销售的行为不具有合理性,该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向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系中国第12158753号“POCKET”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同时拥有“POCKET”商标在俄罗斯、印度、智利、英国、德国、西班牙、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波兰、捷克、拉脱维亚等国的商标专用权,相关注册商标至今合法有效。上诉人依据《服务合同》通过阿里巴巴国际站销售其拥有多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合法、合理、合规。上诉人虽然不具有在美国的“POCKET”商标专用权,但是时至今日,上诉人销售对象也是除了美国之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购买者,没有一件标有“POCKET”商标的商品直接销往美国甚或转售、过境美国。上诉人在接到被美国的TELEBRANDSCORP.投诉后,第一时间向被上诉人说明自己的“POCKET”商标情况以及在全球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情况以及销售对象也是除了美国之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购买者,没有一件标有“POCKET”商标的商品直接销往美国甚或转售、过境美国的情况。而被上诉人对于这些情况完全置之不理,武断地删除商品链接,剥夺了上诉人通过《服务合同》的正常销售权利,显属不当。特别是现在网络技术发达的今天,被上诉人明显可以通过限制上诉人交易地域或者要求上诉人提供保证或担保等形式,限制上诉人的商品销往美国,而不是直接删除上诉人的商品链接,强制上诉人的商品下架。《服务合同》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的7.2中也明确了上诉人对待投诉要做适当的处理。2、再退一步讲,即使允许以被上诉人单方《免费会员资格协议》、《阿里巴巴国际站总则》及《阿里巴巴国际站知识产权规则》来认定被上诉人的行为,也得不出其撤销上诉人商品链接,导致上诉人自有品牌的商品无法销售的行为具有合理性的结论。《免费会员资格协议》2.4约定“为会员提供的权益、特征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不尽相同”;《阿里巴巴国际站总则》第五条[合同优先性原则]约定“用户就使用服务已与阿里巴巴订立合同的,则合同约定优先适用。”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免费会员资格协议》、《阿里巴巴国际站总则》及《阿里巴巴国际站知识产权规则》也应当做出不利于被上诉人的解释,即应当认定被上诉人违反约定、侵害上诉人权益,向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三)一审法院的认定是对商标具有地域性的基本原则的破坏。被上诉人采用了签订合同、收费和实施分离的做法,在出现类似本案的情况是采用两个公司相互推诿的方式,这本身就是利用自身优势地位的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众所周知,被上诉人的控股公司是美国的上市公司。本案中,被上诉人的做法也充分体现了其行为是以美国优先的标准实行,是对美国商标权人的跨地域保护主义。被上诉人的国际站平台本身就是面向全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上诉人也拥有了除美国之外的多个国家商标专用权,但只要美国有投诉,被上诉人就删除链接而不考虑其他国家的商标情况。这种做法明显就是对于美国籍企业的特殊保护,也严重地超出了商标地域性的原则。上诉人一直强调的一点是被上诉人的各种规则、《服务合同》以及被上诉人对待上诉人的不当性,应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而本案中,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没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恰恰是被上诉人。另外,《服务合同》以及《免费会员资格协议》、《阿里巴巴国际站总则》及《阿里巴巴国际站知识产权规则》等也违背《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与规定。上诉人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阿里网络公司、阿里广告公司共同答辩称: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合同正确。(一)阿里巴巴国际站由被上诉人阿里广告公司运营,用户注册国际站平台会员时签署《免费会员资格协议》,遵守会员协议以及平台各项规则,包括《阿里巴巴国际站总则》、《阿里巴巴国际站知识产权规则》等。用户注册国际站会员之后,可以选择购买增值服务,比如“出口通”,并与增值服务提供方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署相应的服务合同。2009年3月26日,上诉人在阿里巴巴国际站平台上注册会员账户,账户名为“helentools”。2018年1月25日,上诉人购买“出口通”,与被上诉人阿里网络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享受包括关键词搜索排名、顶级展位、另增橱窗服务等增值服务。(二)无论是《免费会员资格协议》,还是《服务合同》,相应合同条款均强调会员不得存在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并明确约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服务合同》第6.5款明确约定会员应遵守阿里巴巴国际站网站使用条款及网站使用规则。二、原审判决并未违反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一)上诉人通过阿里巴巴国际站向包含美国在内的全球消费者销售案涉商品阿里巴巴国际站所面向的是全球消费者,上诉人通过阿里巴巴国际站发布展示案涉商品,许诺销售的范围面向全球,这其中也当然包含美国,美国的消费者同样可以通过上诉人开设在阿里巴巴国际站内的店铺,看到在售的案涉商品信息,可能与投诉人的商品造成混淆。如上诉人坚称其从未面向美国消费者开放案涉商品的销售渠道,应当举证证明店铺在国际站内销售案涉商品时,始终明确将美国列为“无在售区”。上诉人无法提供相应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二)上诉人通过阿里国际站,向美国消费者展示销售“POCKETHOSE”同类商品的行为,存在侵犯美国“POCKETHOSE”商标权的可能,通常认为,知识产权地域性是指根据一国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范围内有效,也即投诉人所拥有的“POCKETHOSE”商标,理应在美国范围内受到保护;上诉人在中国、德国等国家注册的“POCKET”商标,在商标权有效期间,也应当在注册地国家范围内受到保护。这种保护应当是指,在商标权有效期间,上诉人可以在其合法拥有“POCKET”商标权的国家范围内销售“POCKETHOSE”商品。以中国为例,上诉人在中国的“POCKET”注册商标权有效期间,在国内销售“POCKETHOSE”商品的行为,则难以构成对美国“POCKETHOSE”商标权的直接侵权。这是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的应有之义。但在本案中,上诉人不仅仅是在其合法拥有商标权的国家范围内销售案涉商品,而是面向全球展示销售商品。美国消费者同样可以通过上诉人开设在阿里巴巴国际站的店铺购买到案涉商品。上诉人面向美国消费者展示销售“POCKETHOSE”同类商品的行为,存在侵犯美国“POCKETHOSE”商标权的可能。(三)杭州阿里巴巴作为第三方平台,受理美国“POCKETHOSE”商标权人的投诉并无不当。《免费会员资格协议》、《阿里巴巴国际站总则》、《阿里巴巴国际站知识产权规则》、《服务合同》等均明确约定,上诉人所发布的商品不应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基于国际站面向全球的客观情况,此处的“第三人”包括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权利人,杭州阿里巴巴作为第三方平台,受理美国“POCKETHOSE”商标权人的投诉,删除涉嫌侵犯第三人商标权的商品链接的行为,并未违反双方协议约定,不存在违约。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1、《服务合同》第6.5款约定“甲方应当遵守阿里巴巴国际站现有的及不时更新的网站使用条款及其他任何网站使用规则”;第7.2款约定“乙方有权受理任何第三人提起的和甲方相关的任何性质的投诉,并根据相关证据及合理判断,对投诉做出适当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删除甲方发布的相关信息资料等。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处理,如甲方不履行配合处理义务,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合同项下服务”。2、上诉人除案涉产品外还有塑料桶、喷枪、喷洒器等商品在销售。3、上诉人的企业名称于2019年12月25日由“浙江海伦塑胶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海伦园艺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中,海伦公司在阿里巴巴国际站注册会员时签署《免费会员资格协议》,同意遵守包括《阿里巴巴国际站总则》、《阿里巴巴国际站知识产权规则》在内的平台各项规则的约束,嗣后海伦公司由于购买增值服务而签署的《服务合同》中亦明确约定会员应遵守阿里巴巴国际站网站使用条款及网站使用规则,故海伦公司主张本案仅适用《服务合同》不能成立。根据案涉协议及规则的相关约定,会员所发布的商品应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阿里广告公司有权对会员违规行为采取处罚措施,移除其合理认为违法、可能让其承担责任或违反协议等的材料。在案外人TELEBRANDSCORP.投诉认为海伦公司涉嫌商标侵权后,阿里广告公司已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海伦公司亦针对通知提交申诉说明,阿里广告公司基于海伦公司不具有在美国的“POCKET”商标专用权而其通过阿里巴巴国际站系面向全球发布展示案涉商品,认为海伦公司可能涉嫌商标侵权及可能让阿里巴巴承担责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据此作出删除案涉产品链接的处理,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且阿里广告公司删除链接系针对特定商品,并不影响案涉《服务合同》的继续履行。综上,海伦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浙江海伦园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韩圣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亦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