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科真空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博科真空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304民初383号 原告:山东博科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山头镇秋谷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577794861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 原告山东博科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博科真空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博科真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8日7时18分左右,原告单位的业务员***驾驶原告单位所有的鲁CU××××号小型汽车顺博山机关小区南门前道路由***正常行驶过程中,遇被告驾驶鲁CM××××号小型汽车突然从博山机关小区南门驶出,撞到原告所有的鲁CU××××号小型汽车左后门,致使鲁CU××××号小型汽车左后门严重变形受损。事故发生后,***想要报警处理,但是被告***说这件事情都怨他,并承认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同意赔偿原告涉案车辆的所有维修费用。后经***询问车辆维修公司,涉案车辆的维修费为4000元,被告便为原告写下了一张欠条,承诺同意赔偿原告的车辆维修费4000元,故没有及时报警。此后,原告多次打电话催要该维修费用,但被告***置之不理,拒不支付。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供其他形式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 一、事故发生概况:2021年3月8日7时18分左右,原告单位的业务员***驾驶原告单位所有的鲁CU××××号小型轿车顺博山机关小区南门前道路由***行驶过程中,遇被告***驾驶鲁CM××××号小型汽车从博山机关小区南门驶出,撞到原告所有的鲁CU××××号小型轿车左后门,致使鲁CU××××号小型轿车左后门受损。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均未在现场报警处理。2021年3月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车辆维修费肆仟元“。 二、赔偿责任:被告***驾驶机动车与原告所有的鲁CU××××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车辆受损,且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视为其认可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有事故责任,因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驾驶的车辆是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视为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先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综合分析事故发生的经过及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本院酌定由被告***按照5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三、核定损失如下: 车辆损失3850元,系原告的实际损失,且有维修发票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的上述车辆损失3850元,由被告***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000元,超出部分按照50%比例赔偿925元,两项共计2925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博科真空科技有限公司车辆损失2925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博科真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于 杨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 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