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科真空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博科真空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执97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博科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山头镇秋谷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577794861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 山东博科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304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文书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存款3049.14元(本金2925.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履行债务利息49.14元,执行费5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