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梦妃丝织造有限公司

432江某某丝织造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03民初432号 原告:江***丝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季桥镇工业集中区南湾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江***丝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江***丝织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丝织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丝织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7元(原告已预交2327元),减半收取1163.5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33.5元,由原告江***丝织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