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03民初432号
原告:江***丝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季桥镇工业集中区南湾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江***丝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江***丝织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丝织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丝织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7元(原告已预交2327元),减半收取1163.5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33.5元,由原告江***丝织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