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8575号
原告:江***丝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山阳街道季桥工业集中区南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76280507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梓,江苏法德东恒(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江***丝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江***丝织造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丝织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