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8502号之一
原告:江***丝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山阳街道季桥工业集中区南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76280507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梓,江苏法德东恒(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江***丝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江***丝织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丝织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丝织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6元,减半收取2238元,由原告江***丝织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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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祝 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安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