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8502号
申请人:江***丝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山阳街道季桥工业集中区南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76280507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梓,江苏法德东恒(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江***丝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申请人江***丝织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2100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江***丝织造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21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江***丝织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祝 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安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