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梦妃丝织造有限公司

江某某丝织造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8502号之二 原告:江***丝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山阳街道季桥工业集中区南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76280507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梓,江苏法德东恒(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江***丝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作出(2022)苏0803民初850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名下21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二年。现原告已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解除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名下21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祝 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安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