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02民初230号
原告:***,男,汉族,1995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交投城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滨河东路23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9FPGTF45。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1353B。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被告:安徽飞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石桥镇禾钿花园11栋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62495029W。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原告***诉被告南阳交投城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飞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且双方劳务费没有最终结算并同意对该案按驳回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