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1民终2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飞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鑫福家园10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62495029W。
法定代表人:林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其满,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翊时,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明湘,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淦,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飞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飞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20)皖1103民初4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飞园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安徽飞园公司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由***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1、安徽飞园公司招用农民工施工时首先要进行登记,按照规定进行必要的三级安全教育,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才能上岗。安徽飞园公司在有关工程项目施工中没有招录过***,没有任何雇佣或者用工关系,***也没有向安徽飞园公司提供过劳务,安徽飞园公司也没有支付过报酬给***。因此安徽飞园公司不应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出院记录记载***是摔伤入院治疗,证明***受伤不是因提供劳务受害。没有现场照片和现场目击证人能够证明***是为安徽飞园公司提供劳务受伤,***的治疗费用也没有要求安徽飞园公司承担,而是由其他主体承担了医疗费。这也证明安徽飞园公司不应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3、***临时为他人干活,干一天活给一天钱,按干活时间长短当天结算劳务报酬,与他人之间形成典型的劳务关系。
***辩称,安徽飞园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且系案涉工程的分包单位,其将案涉工程再次非法分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了***,故应由安徽飞园公司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飞园公司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1、安徽飞园公司不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安徽飞园公司原登记名称为马鞍山市飞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020年9月2日变更登记。安徽飞园公司承建滁州市奥体中心建设项目中部分劳务工程,***经他人介绍至该公司承建工地从事瓦工工作。期间,安徽飞园公司以现金形式向***支付当期的劳动报酬。***以在劳务作业中受伤为由向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飞园公司索赔未果,遂向滁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9月10日,滁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滁劳人仲裁字(2020)第15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安徽飞园公司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安徽飞园公司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安徽飞园公司为案涉工程分包单位,***在该公司分包的项目中从事瓦工工作,因安徽飞园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之规定,应当由安徽飞园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安徽飞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安徽飞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安徽飞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二审均未提供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要求安徽飞园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一审中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可以反应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为滁州市奥体中心项目的承包单位,马鞍山市飞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飞园公司)为该工程的劳务分包单位;提供的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腰铺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反映***于2019年9月23日在滁州市大明湖奥体中心工地干活时受伤;提供的考勤记录表、工资表、照片、申请的证人证言可以综合印证***在安徽飞园公司分包的项目中从事瓦工工作及在工作时受伤的事实,一审据此判决安徽飞园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无不当。安徽飞园公司一审中主张***实际上是帮工人,二审中主张***与他人存在劳务关系,故其公司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安徽飞园公司的一、二审观点不完全一致,且针对其主张的帮工和劳务的二种法律关系,均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安徽飞园公司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安徽飞园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安徽飞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柳 冰
审判员 董凡睿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秦 圆
附:本案处理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