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飞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324民初8509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
被告:安徽飞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石桥镇禾钿花园11栋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62495029W。
法定代表人:林园,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1353B。
法定代表人:喻世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飞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