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巍海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巍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鄱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鄱阳县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赣1129行初86号
原告江西巍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山水天下怡人居29幢1单元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063452231L。
法定代表人:熊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炎,江西湖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鄱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鄱阳县鄱阳镇鄱阳湖大道利水宾馆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30014793283T。法定代表人:陈慧新,该局局长。
被告鄱阳县人民政府,住鄱阳县鄱阳镇鄱阳湖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斌,该县县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巍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鄱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被告鄱阳县人民政府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巍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证据材料不足为由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巍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巍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巍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XX坚
审 判 员  张仁忠
人民陪审员  程菊枝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彭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