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民初11872号
原告:***,女,199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科汉维实验室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聚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08143976X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青岛中科汉维实验室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青岛市即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即劳人仲案字[2020]第82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分别以(2020)鲁0282民初11872号、(2020)鲁0282民初12245号立案,因该两案系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决定将(2020)鲁0282民初12245号案移送至(2020)鲁0282民初11872号案合并审理。***与青岛中科汉维实验室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与青岛中科汉维实验室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诉;
二、准许青岛中科汉维实验室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与青岛中科汉维实验室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
审判员 邵珊珊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