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民初12244号
原告:青岛中科汉维实验室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聚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08143976X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中科汉维实验室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青岛中科汉维实验室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青岛市即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即劳人仲案字[2020]第82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分别以(2020)鲁0282民初11871号、(2020)鲁0282民初12244号立案,因该两案系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决定将(2020)鲁0282民初12244号案移送至(2020)鲁0282民初11871号案合并审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鲁0282民初1187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邵珊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