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91民初2283号
原告:河北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石家庄长安区中山东路598号财金大厦0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6166728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石家庄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10号高柱大厦10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540223376。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河北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河北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双方庭下已达成和解,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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