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廊坊市新耀木业有限公司、河北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02执保135号 申请人:廊坊市新耀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生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军芦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33607357xn。 被申请人:河北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598号财金大厦0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6166728xc。 原告廊坊市新耀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廊坊市新耀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9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廊坊市新耀木业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价值9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