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02民初1727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598号财金大厦06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北金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3元减半收取计5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