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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安吉某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23民初5571号 原告:浙江安吉某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修源(安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某。 原告浙江安吉某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浙江安吉某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安吉某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安吉某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0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安吉某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