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浮塔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罗浮塔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24执30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罗浮塔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东瓯街道和二村,组织机构代码:090976735。
法定代表人:张罗。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张欢,系浙江嘉瑞成(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约笛,系浙江嘉瑞成(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罗浮塔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24民特31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罗浮塔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89741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246.1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其财产情况,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罗浮塔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24执30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金建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毓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