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浮塔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罗浮塔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泗阳捷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24民初506号
原告:浙江罗浮塔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和二村。
法定代表人:张罗。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繁荣北路*号。
负责人:魏学红。
被告:泗阳捷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杨圩社区徐庄组(泗水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房兵,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原告浙江罗浮塔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泗阳捷通物流有限公司、房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罗浮塔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罗浮塔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计36.5元,由原告浙江罗浮塔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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