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清连法民一初字第586号
原告:***,男,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连州镇樟树。
委托代理人:***,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连州。
委托代理人:***,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连州市鸿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连州市连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
被告:连州市鹏瑞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连州市连州。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女,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连州。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连州市鸿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连州市鹏瑞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损害被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自愿原则,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070元,减半收取70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64620元,共766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的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以及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