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905号
原告:织金县城关镇渝乾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织金县双堰街道北门村岩山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4MA6GT9G66C。
经营者:彭同仙,系个体工商户,女,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永福,男,系租赁站员工,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武汉市云集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附********(卓刀泉古玩珠宝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6791219832。
法定代表人:胡贤政,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原告织金县城关镇渝乾租赁站与被告武汉市云集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织金县城关镇渝乾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织金县城关镇渝乾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7.99元,由原告织金县城关镇渝乾租赁站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李沅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邓世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