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云集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云集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平利县石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926民初533号
 
原告:武汉市云集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XX街XX号XX居XX栋XX层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832。
法定代表人:胡贤政,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松林,系陕西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明,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平利县石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XX镇XX路XX苑XX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恒,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恒,男,汉族,1969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平利县XX镇XX路XX号楼,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912020018。
第三人:陈静,女,汉族,1970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巷XX号,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006180147。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涛,系陕西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化旬,系陕西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市云集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利县石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恒、第三人陈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武汉市云集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证据不足,需要搜集相关证据再次起诉,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云集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云集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本案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武汉市云集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厚满
审  判  员   余传甲
人民陪审员   黄纯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柳梦玫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