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宜官商初字第0176号
原告江苏沪协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南协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四川高路交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东街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沪协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协公司)与被告四川高路交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沪协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沪协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沪协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05元,由沪协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