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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沪协电缆有限公司与四川高路交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宜官商初字第0176号 原告江苏沪协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南协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四川高路交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东街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沪协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协公司)与被告四川高路交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沪协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沪协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沪协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05元,由沪协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