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03执16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松花江街139号教化电子大世界5层TYJ-B
法定代表人:王善梅,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海川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朱房路**院**楼(配套公寓)**。
法定代表人:章刚,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103民初33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海川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386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海川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20年6月23日、2020年7月13日、2020年8月13日、2020年9月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该账户内余额不足以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于2020年9月3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北京海川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所有车辆两台,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对被执行人北京海川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0年8月18日将被执行人北京海川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北京海川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3执16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运玮琦
审判员 任振峰
审判员 万鲁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正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