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安县佰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乐安县佰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025财保15号 申请人:***,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委托代理人:***,女,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系***妻子。 被申请人:***,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司机,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现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被申请人:乐安县佰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鳌溪镇商贸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5MA37Y1FP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乐安县佰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有***驾驶的赣F×××××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担保人***提供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县商贸城营业所账号为36×××44的存款10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乐安县佰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有***驾驶的赣F×××××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担保人***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县商贸城营业所账号为36×××44的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