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025财保1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委托代理人:***,女,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系***妻子。
被申请人:***,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司机,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现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被申请人:乐安县佰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鳌溪镇商贸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5MA37Y1FP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乐安县佰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赣1025财保15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乐安县佰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有***驾驶的赣F×××××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一年;冻结担保人***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县商贸城营业所账号为36×××44的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协议且被申请人***同意先垫付5万元为由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乐安县佰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有***驾驶的赣F×××××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扣押;
二、解除对担保人***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县商贸城营业所账号为36×××44的存款1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