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黑0108民初242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曜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国裕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金曜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金曜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曜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1351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金曜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上海金曜电子工程有限公司13485元。
审判长 董 策
审判员 李利新
审判员 王立立
书记员 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