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4251号
原告:**,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北京启创云端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黎娜,女,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哈尔滨国裕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刘颋,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北京启创云端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黎娜、哈尔滨国裕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启创云端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黎娜、哈尔滨国裕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审判员 闫肃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