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1民初4759号
原告:***,男,1987年1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本院已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逾期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