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清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1民初4759号 原告:***,男,1987年1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武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本院已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逾期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