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4民初8545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某某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湖北省天门市。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门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余灵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