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81民初176号
原告:江苏意玛筑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5468204XA,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璜土镇澄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石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伊犁州霍尔果斯同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471084331XJ,住,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团**连连部/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江苏意玛筑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伊犁州霍尔果斯同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意玛筑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意玛筑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意玛筑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20元(江苏意玛筑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意玛筑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