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中执字第0014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意玛筑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江亚惠,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江苏意玛筑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芜湖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作出的(2014)芜中民二初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书指令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兵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薇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