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意玛筑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185江苏意玛筑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281民初185号 原告:江苏意玛筑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5468204XA,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璜土镇澄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石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5375875A,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新苗村**组/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江苏意玛筑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玛公司)诉被告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意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意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瑞路公司立即给付欠款40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瑞路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他公司与瑞路公司签订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编号为YIMA201101-2402,瑞路公司购买一套沥青混凝土搅拌设备,规格为YIMA-GSM240,售价为546万元。他公司按约提供设备并调试合格,截止2015年2月26日,瑞路公司共计付款506万元,尚结欠4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后经他公司多次催要,瑞路公司未给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瑞路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瑞路公司向意玛公司购买规格为YIMA-CSMA240沥青混凝土搅拌设备一台,售价546万元,并于2010年2月11日签订编号为YIMA201101-2402书面合同。意玛公司按约交付设备并于2011年9月20日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工作。截至2013年7月10日,经双方对账,瑞路公司尚结欠意玛公司货款105万元,并于2013年7月11日达成剩余货款支付补充协议一份。 庭审中,意玛公司自认在补充协议签订后,瑞路公司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共计支付65万元,其中2013年7月30日支付10万元、2013年8月30日支付5万元、2013年9月29日支付5万元、2013年11月1日支付5万元、2014年1月29日支付10万元、2014年5月28日支付10万元、2014年9月1日支付10万元、2015年2月17日支付10万元,尚结欠40万元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交接验收单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意玛公司与瑞路签订的购买合同及付款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定无效情形,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瑞路公司未按付款协议约定支付货款是纠纷产生的原因,构成违约,应负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之责。意玛公司庭审中自认双方于2013年7月11日签订付款协议后,瑞路公司支付了货款650000元,本院对此依法予以确认。 瑞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供支付货款的证据,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意玛筑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270元,合计10590元(江苏意玛筑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江苏意玛筑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秦 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