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281执190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意玛筑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5468204XA,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璜土镇澄路34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5375875A,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新苗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意玛筑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江苏意玛筑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于2018年3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本院(2017)苏0281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应归还货款400000元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10590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8年8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前给付5万元,于2019年1月31日前给付8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280590元。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江苏意玛筑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意玛筑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计 珉
执行员 李坤复
执行员 戈 栋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祖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