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意玛筑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意玛筑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舜力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执591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意玛筑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5468204XA,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镇澄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石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湖北舜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127080936238X,住所,住所地**县大河镇钱建楼村村委会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意玛筑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舜力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苏意玛筑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7)苏0281民初1473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舜力建设有限公司给付欠款172.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156万元,诉讼费21700元。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及按期到庭接受询问。为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过程中,本院完成了下列调查事项: 1、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鄂J5××**,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车辆鄂J5××**达到报废标准; 3、本院通过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房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等不动产; 4、本院通过委托**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房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等不动产; 5、此外,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吉 祥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