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执194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意玛筑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5468204XA,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澄路34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贞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60516623G,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177号巴蜀锦绣广苑4幢2**2-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现住重庆市南岸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意玛筑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玛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贞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的(2018)苏0281民初37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贞业公司、***结欠意玛公司货款4151000元及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已给付部分不再计息)。因贞业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意玛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意玛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意玛公司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吉 祥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