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执恢2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意玛筑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5468204XA,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璜土镇澄路34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5375875A,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乡新苗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意玛筑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281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江苏意玛筑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270元,合计10590元(江苏意玛筑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直接给付江苏意玛筑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江苏意玛筑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立案首次执行,案号为(2018)苏0281执1903号,在首次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2022年2月7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江苏意玛筑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2月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执行的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2月25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被执行人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22年2月8日,委托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动产信息,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3月10日,因被执行人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4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江苏意玛筑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江苏意玛筑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苏意玛筑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281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蔡 林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