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知民初1086号
原告:***,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迈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2788号5幢26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东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东江工业区地段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原告***与被告上海迈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淘宝网显著位置、侵权商家店铺首页首屏显著位置均至少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并消除影响;2.判令被告一、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355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插画家、绘本家。第一、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的美术作品设计成商品在天猫店铺大量销售,以此获得巨大的商业利益和品牌宣传。被告使用原告作品未支付费用,并对作品进行修改,侵犯原告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益。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纵容其店铺使用侵权产品进行宣传行为扩大了侵权范围,作为共同利益主体,应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既非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亦非被告住所地。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主张以被侵权人即原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起诉状及证据,原告以被告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物品上使用的图案侵犯原告涉案作品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并非是被告在网络上向公众提供被诉作品而使公众获得此作品的行为,未涉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原告主张以其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权,无法律依据。本案被诉销售行为发生在天猫网站上,故本案应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