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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镇平县石头广告部、广东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知民初108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河北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平县石头广告部,地址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紫金花园门面房18号。 经营者***。 被告广东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东江工业区地段厂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原告***起诉被告镇平县石头广告部、广东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其美术作品著作权,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该条司法解释是针对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特别规定,起诉生产销售产品(即使通过信息网络平台销售产品)侵害作品著作权,不适用该条规定。原告起诉状所诉第一和第二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的美术作品,并在第三被告淘宝网上的店铺进行销售及展示,侵害原告著作权,不适用该条司法解释,不能按“被告就原告”确定管辖。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移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