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镇平县石头广告部、广东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91知民初220号 原告:***,女,汉族,1980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镇平县石头广告部,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紫金花园门面房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4MA4607MK23。 经营人:***,身份证号码411324198402123419。 被告:广东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区水口街道办事处东江工业区地段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77063652A.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职务。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面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职务。 原告***与被告镇平县石头广告部、广东威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0年8月28日,因被告镇平县石头广告部与原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