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3民初1760号
原告:铜仁市万山区交建公路沥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茶店街道塘边村****。
法定代表人:**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锦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茶店街道***贯贯井***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铜仁市万山区交建公路沥清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锦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铜仁市万山区交建公路沥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铜仁市万山区交建公路沥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