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681民初2679号
原告:四川省某,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许某,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汉市某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广汉市某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某与被告广汉市某店有限公司、广汉市某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受理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