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执293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
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绘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大泽**道东马社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绘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字第609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18)***字第609号裁决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绘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 晖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