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执1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绘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东马社区五组1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绘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湘01执2937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仲裁委员会[2018]***字第609号裁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绘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工商(股息)、证券、车辆信息、保险等情况。于2021年1月18日和2021年1月15日分别向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1年1月22日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对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绘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6月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6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13.44403万元及相应利息,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被执行人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 靖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李 伟